(2015)江油民初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皇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开发、郭勇、阳小双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皇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何开发,郭勇,阳小双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1933号原告:四川皇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中坝镇东胜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同敏,总经理。被告:何开发,男,生于1951年5月1日,住江油市中坝镇治中路**号。被告:郭勇,男,生于1965年5月4日,住江油市三合镇江南路***号。被告:阳小双,男,生于1960年2月4日,住江油市双河镇中街**号。原告四川皇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嘉集团)诉被告何开发、郭勇、阳小双物权保护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实属自愿,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皇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开发、郭勇、阳小双的诉讼。本案减半收诉讼费194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曹蓉审 判 员 罗静人民陪审员 谭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