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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张彪与殷立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彪,殷立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24号原告:张彪,男,1970年8月4日生,汉族,住阜南县。被告:殷立付(又名殷国付),男,1962年7月15日,汉族,住阜南县。原告张彪与被告殷立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孟献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孟献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雅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