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张彪与殷立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彪,殷立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24号原告:张彪,男,1970年8月4日生,汉族,住阜南县。被告:殷立付(又名殷国付),男,1962年7月15日,汉族,住阜南县。原告张彪与被告殷立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孟献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孟献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雅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