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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3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荣琪与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琪,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3820号原告张荣琪,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鲜好平,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江北街道办事处二渡村1组。法定代表人周斌全,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琪与被告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荣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荣琪负担。审判员  邓春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曾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