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民三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瑛与广东省惠州市中共惠州市委宣传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瑛,广东省惠州市中共惠州市委宣传部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三初字第139号原告陈瑛。被告广东省惠州市中共惠州市委宣传部,住址:惠州市江北行政中心一号楼11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瑛诉被告广东省惠州市中共惠州市委宣传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瑛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瑛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瑛负担。审 判 长 李艳琳审 判 员 赖素霞代理审判员 蒋海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文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