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吕某与赵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赵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307号原告:吕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赵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2015年6月30日原告吕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 判 长 刘现珍人民陪审员 毛桂圣人民陪审员 杨若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秀莲相关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