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沐川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杨茂华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茂华,沐川县海云乡青山马跃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沐川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杨茂华,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28日,四川省沐川县人,住四川省沐川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俊因,乐山市沙湾区福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俊丽,乐山市沙湾区福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沐川县海云乡青山马跃煤矿,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海云乡青山村二组。注册号:511100000010716。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该煤矿投资人。申请执行人杨茂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沐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沐劳人仲案字(2014)第157-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经济补偿金22016.19元。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沐川县海云乡青山马跃煤矿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沐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沐劳人仲案字(2014)第157-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贤平审判员 邓毅强审判员 王艺川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