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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黄玉与林忠仙、何华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林忠仙,何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黄玉,女,汉族,1972年9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林忠仙,男,汉族,1969年7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何华林,女,汉族,1973年1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黄玉与被执行人林忠仙、何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210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林忠仙、何华林偿还借款人民币202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忠仙、何华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向恒丰银行福建分行、恒生银行福建分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福建分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中国银行福建分行、中信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福建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分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忠仙、何华林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2)经向福清市房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忠仙、何华林的房产登记信息。(3)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忠仙、何华林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将林忠仙、何华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忠仙、何华林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黄玉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及线索,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2106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繁金审 判 员  陈观捷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建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