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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垦民一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周国勇与被告胡晓洪房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勇,胡晓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垦民一初字第438号原告周国勇,男,汉族,1970年3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余斌,新疆玺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晓洪,男,汉族,1973年11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勇与被告胡晓洪房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国勇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国勇以双方已和解,被告已返还原告房屋押金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晓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国勇承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赵 旭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曾小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