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与朱明震、潘春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2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金牛山大街西4号。法定代表人林继维,行长。被执行人朱明震,男,汉族,农民,住大石桥市高坎镇李家村*号35。被执行人潘春梅,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与被执行人朱明震、潘春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大民特字第00038号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岩审判员 丁新亮审判员 宋洪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隋建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