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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赵伍祥与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伍祥,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363号原告赵伍祥,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受理的原告赵伍祥诉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理查明被告住所地确为哈尔滨市南岗区延兴路35号,且本案中的提供劳务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大庆市,本院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赵一民代理审判员  梁 巍人民陪审员  熊依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