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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未民初字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陈建光诉被告孙彪、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光,孙彪,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未民初字00463号原告陈建光,男,现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被告孙彪,男,现住绥中县塔山镇。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地址葫芦岛市渤海街锦葫路交叉路口兴宫开发皇城花园写字楼7#2区C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光诉被告孙彪、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光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彪、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光撤回对被告孙彪、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对于原告陈建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建光撤回对被告孙彪、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的起诉。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邮寄送达费160元,合计410元,由原告陈建光承担。审 判 长  张俊德代理审判员  艾 宏代理审判员  张跃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丽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