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湛麻法湖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周碧珍与陈伟华、王少钦、湛江市麻章区新顺华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碧珍,陈伟华,王少钦,湛江市麻章区新顺华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麻法湖民初字第3号原告周碧珍,女,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某地。委托代理人庞志雄,系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华,男,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某地。被告王少钦,女,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某地。被告湛江市麻章区新顺华酒业有限公司。地址:湛江市麻章城区金盛街17号。法定代表人:陈林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碧珍诉被告陈伟华、王少钦、湛江市麻章区新顺华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依法律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坚审 判 员  苏柏求人民陪审员  谢红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有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