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继瑜与山东乾创能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继瑜,山东乾创能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刘继瑜,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山东乾创能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栾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继瑜与被执行人山东乾创能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继瑜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崂执字第3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