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东兴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雪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兴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雪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64号原告东兴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大坪路120号。法定代表人林家礼,经理。委托代理人容本良,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雪凤,女,1982年3月14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兴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雪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诉权自治的意���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权益,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兴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东兴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慧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伟钊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东民初字第664号原告:东兴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兴市大坪路120号。被告:黄雪凤,女,1982年3月14日生,壮族,现住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公车村云插组**号。法定代表人:XXX。东兴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黄雪凤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兴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兴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东兴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书记员曾繁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