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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1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怀久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1814号原告王怀久,女,汉族,1948年12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精神残疾二级)法定代理人何为,男,汉族,1983年8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系原告的儿子。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5栋。负责人郎中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弦,男,汉族,1985年12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怀久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保险纠纷案中,经查,原告王怀久系精神残疾二级。原告王怀久的法定代理人何为于2015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怀久的法定代理人何为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怀久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王怀久负担(此款原告王怀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梁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