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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芳与李军、赵宝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芳,李军,赵宝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150号原告刘芳。委托代理人曾毅,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军。被告赵宝娟。原告刘芳与被告李军、赵宝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多方寻找被告并邮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均被退回。两被告起诉时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旭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