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民初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英英与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侯朝斌、三门峡市吉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英,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侯朝斌,三门峡市吉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1697号原告李英英,女。委托代理人王尤龙,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虢国路与茅津路交叉口东80米。负责人侯朝斌。被告侯朝斌,男。被告三门峡市吉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大岭路义乌商贸城对面。法定代表人朱秀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英与被告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侯朝斌、三门峡市吉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英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