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初字第9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甘肃吉顺商贸有限公司与崔延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吉顺商贸有限公司,崔延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90088号原告甘肃吉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280号。法定代表人朱世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磊,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崔延升,男,汉族,生于1957年,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吉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延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吉顺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吉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的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代理审判员 周瑞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