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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初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江苏傻汪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傻汪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1893号原告江苏傻汪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志中,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南靖,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傻汪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此案提出异议,认为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因资不抵债,正根据其他当事人申请进行重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受理重整申请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债权人的申请,受理被告公司重整,并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故被告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建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娅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