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49)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正银,闻芝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赵正银,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代理人陈华坤,句容市后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闻芝余,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赵正银与被执行人闻芝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后民初字第05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交通费70437.1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计291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戴遐宾审判员 潘 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子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