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3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小风与王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风,王立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敖民初字第3297号原告李小风,男,住敖汉旗。被告王立龙,男,住敖汉旗。原告李小风诉被告王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文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立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基于原告陈述及其所举证据,能够证明下列事实:一、原告出借款项资金来源:自己的存款。二、被告借款金额:21000元。三、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的方式:现金。四、被告是否向原告出具借据或欠据:于2015年4月15日出具21000元借据一枚。五、双方是否约定还款期限:未约定使用期限。六、双方是否约定借款利息:未书面约定利率。七、是否存在保证或担保事宜:不存在保证、未提供担保。八、被告借款后偿还本息数额:未偿还。判决结果本院认为,被告王立龙在原告李小风处借款21000元属实,被告应对此借款履行偿还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立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借原告李小风款2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被告王立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文广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景海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