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法执监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艾岩与济南鹏宇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岩,济南鹏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监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艾岩,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被执行人济南鹏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胡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济南仲裁委员会(2014)济仲裁字第1069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的艾岩与济南鹏宇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方便执行,节约司法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仲裁委员会(2014)济仲裁字第1069号裁决书指定由济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绪晓审 判 员 何方军代理审判员 张振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