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8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刘满长与刘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满长,刘振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8315号原告刘满长,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被告刘振兴,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满长诉被告刘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满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满长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朱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