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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8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刘满长与刘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满长,刘振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8315号原告刘满长,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被告刘振兴,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满长诉被告刘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满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满长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朱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