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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1285号原告:万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阙芝剑,江油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男,汉族原告万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某某以双方已和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万某某承担。审 判 长 : 万 钦审 判 员 : 何 波人民陪审员 :梁青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