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2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南平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859号原告南平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丽琛,女,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被告江某,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南平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平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江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平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南平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滢颖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传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