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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罪犯张凯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404号罪犯张凯,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一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0日作出(1999)成刑初字第2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张凯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秀华的经济损失1万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10日作出(2000)川刑一复字第206号刑事裁定,核准其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30日以(2002)川刑执字第26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于2006年2月10日以(2006)川刑执字第16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从2006年2月10日起至2026年2月9日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8日以(2008)广法刑执字第5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本院于2010年3月18日以(2010)南中法刑执字第6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于2011年11月6日以(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15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又于2013年6月26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9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该犯应于2021年2月9日满刑。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张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5月至2015年3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68分,月均7.3分;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张凯已缴清罚金1000元。因外伤性脾破裂切除手术后,被监狱列为残犯管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老病残鉴定表、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2月10日至2019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胥雪梅审 判 员  黄河银人民陪审员  吴大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冉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