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田秀宝与王树训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49号申请人田秀宝,农民。委托代理人田树平,农民。被申请人王树训,农民。2015年6月12日15时50分,王树训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陈各庄村村北时,与由路东左转弯上路行驶的田秀宝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田秀宝、王树训及三轮摩托车乘车人赵光(身份证号××)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昌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树训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田秀宝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申请人田秀宝申请对被申请人王树训驾驶的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3000元担保金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田秀宝的诉前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本案审结后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树训驾驶的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王印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徐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