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行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孙晓玉,马淑玆等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劳动工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启林,邓传新,李泽群,孙丹柏,朱代友,陈德惠,李明发,李世淑,向正菊,邓福英,李世武,马世文,向延雄,田贵芳,田贵友,马勤芳,谭奇良,马淑兹,马朱兹,秦泽刚,钟世祥,谭春会,江诗柏,周万顺,田世兰,彭道白,罗秀华,马勤柏,范正祥,谭永培,陈以淑,周登成,喻福会,向世品,马世珍,谢兴华,杨萍,陈一松,张军祥,方祥松,谭代芬,曾启华,马德惠,马世林,陈亚玲,陈以华,李松兹,陈以兰,马世才,刘盛忠,喻福建,谢兴益,马德华,陈益发,马世会,刘成发,秦大会,刘学珍,陈世吉,周万英,冉启海,谭晓玉,孙晓玉,孙传容,冉小英,钟永福,谭晓朋,马德芳,曾晓林,马德淑,秦机会,秦辉元,孙丹林,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石法行初字第00058号原告冉启林,男,生于1955年3月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邓传新,男,生于1950年12月12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李泽群,女,生于1967年9月8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孙丹柏,男,生于1954年7月4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朱代友,男,生于1949年9月2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陈德惠,女,生于1961年4月21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李明发,男,生于1962年4月24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李世淑,女,生于1967年3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向正菊,女,生于1966年10月17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邓福英,女,生于1969年8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李世武,男,生于1965年3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马世文,男,生于1953年8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向延雄,男,生于1958年5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田贵芳,女,生于1958年11月8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田贵友,男,生于1950年7月13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马勤芳,女,生于1964年10月3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谭奇良,男,生于1951年7月2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马淑兹,女,生于1958年9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马朱兹,男,生于1949年11月6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秦泽刚,男,生于1949年12月20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钟世祥,男,生于1948年1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谭春会,女,生于1960年10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江诗柏,男,生于1948年9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周万顺,男,生于1952年6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田世兰,女,生于1957年2月7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彭道白,女,生于1957年11月10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罗秀华,女,生于1963年9月13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马勤柏,男,生于1952年2月23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范正祥,男,生于1955年10月24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谭永培,男,生于1953年1月27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陈以淑,女,生于1961年9月6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周登成,男,生于1952年8月10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喻福会,女,生于1961年10月27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向世品,男,生于1946年10月28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马世珍,女,生于1961年5月28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谢兴华,男,生于1952年6月9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杨萍,女,生于1965年9月10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陈一松,男,生于1952年12月10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张军祥,男,生于1949年12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方祥松,男,生于1955年6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谭代芬,女,生于1956年3月22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曾启华,女,生于1957年12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马德惠,女,生于1956年6月12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马世林,男,生于1950年11月26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陈亚玲,女,生于1964年10月18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陈以华,女,生于1957年5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李松兹,男,生于1947年2月27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陈以兰,女,生于1963年7月10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马世才,男,生于1952年1月28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刘盛忠,女,生于1962年1月10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喻福建,女,生于1956年12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谢兴益,女,生于1956年6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马德华,女,生于1957年10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陈益发,男,生于1956年3月21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马世会,女,生于1958年8月8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刘成发,男,生于1954年8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秦大会,女,生于1958年1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刘学珍,女,生于1957年10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陈世吉,男,生于1947年1月20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周万英,女,生于1962年7月12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冉启海,男,生于1949年2月16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谭晓玉,女,生于1960年2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孙晓玉,女,生于1964年1月2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孙传容,女,生于1964年12月10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冉小英,女,生于1967年4月14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钟永福,男,生于1951年3月6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谭晓朋,男,生于1965年5月29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马德芳,女,生于1972年7月11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曾晓林,女,生于1964年1月6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马德淑,女,生于1966年12月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秦机会,女,生于1968年5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秦辉元,女,生于1956年11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孙丹林,男,生于1956年10月3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诉讼代表人冉启林(系本案原告),基本情况同上。诉讼代表人邓传新(系本案原告),基本情况同上。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南宾镇原劳动局3楼(街心花园处)。组织机构代码:00913496-1。法定代表人谭家文,该局局长。原告冉启林、邓传新、周万顺、孙丹林、陈一松、向世品、马世林、马德惠、秦泽刚、马勤柏、陈以淑、曾启华、马世珍、谭永培、范正祥、喻福会、杨萍、孙丹柏、谭春会、田世兰、罗秀华、江诗柏、彭道白、马朱玆、钟世祥、谭代芬、方祥松、谢兴华、张君祥、周登成、谭晓玉、孙晓玉、朱代友、马世文、向延雄、田贵芳、谭奇良、田贵友、马勤芳、马淑玆、曾晓林、秦机会、秦辉元、马德淑、马德芳、谭晓朋、冉启海、周万英、陈世吉、刘学珍、秦大会、刘成发、马世会、陈益发、马德华、谢兴益、喻福建、刘盛忠、马世才、陈以兰、李松玆、陈以华、陈亚玲、钟永福、冉小英、孙传容、向正菊、李世淑、邓福英、李明发、李世武、李泽群、陈德惠(下称原告冉启林、邓传新等七十三人)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劳动工龄一案,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原告冉启林、邓传新等七十三人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冉启林、邓传新等七十三人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启林、邓传新等七十三人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冉启林、邓传新等七十三人负担。审 判 长 张 涛人民陪审员 张辉红人民陪审员 张道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春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