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刘同稳与河南省国营浚县农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同稳,河南省国营浚县农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1709号原告刘同稳,男。委托代理人刘俊玉。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国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河南省国营浚县农场。法定代表人胡轩州,该农场场长。委托代理人成爱武。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同稳与被告河南省国营浚县农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同稳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同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同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8元,减半收取699元,由原告刘同稳负担。审判员 李霞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