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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吴晋,季楠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晋,季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925号移送单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一庭。被执行人吴晋,无业。被执行人季楠,无业。被执行人吴晋、季楠罚金、没收执行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一庭于2014年1月26日移送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吴晋罚金3000元,季楠罚金2000元及扣押在案的扳手1把、螺丝刀4把、“T”型改锥6把、电动车钥匙5把、钳子2把、壁纸刀1把、电瓶插头1个、电源插头3个。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没收上述扣押在案物品,经查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9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赵长虹审判员  杜志如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新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