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吴晋,季楠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晋,季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925号移送单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一庭。被执行人吴晋,无业。被执行人季楠,无业。被执行人吴晋、季楠罚金、没收执行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一庭于2014年1月26日移送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吴晋罚金3000元,季楠罚金2000元及扣押在案的扳手1把、螺丝刀4把、“T”型改锥6把、电动车钥匙5把、钳子2把、壁纸刀1把、电瓶插头1个、电源插头3个。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没收上述扣押在案物品,经查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9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赵长虹审判员 杜志如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新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