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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一终字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雅伟与衡水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衡水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雅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终字2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疙疸头村。法定代表人苏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永立,北京信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雅伟。委托代理人刘锦辉,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衡水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雅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民三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衡水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与杨雅伟庭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衡水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衡水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768元,减半收取1884元,由上诉人衡水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建伟审 判 员  王 巍代理审判员  申 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冠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