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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岩军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1873号被执行人:李岩军,男。本院于2015年12月26日作出(2015)庄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李岩军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罚金3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银行存款查询、车辆查询、房屋查询、土地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某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平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