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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开商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与杨培槐、刘荣华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杨培槐,刘荣华,刘堂华,寿光市顺昌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刘志刚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开商初字第475号原告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华,总经理。被告杨培槐。被告刘荣华。被告刘堂华。被告寿光市顺昌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刘志刚。原告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诉被告杨培槐、刘荣华、刘堂华、寿光市顺昌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刘志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1689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1689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初杰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