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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成都华恒启明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视嘉科技有限公司、范竹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华恒启明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视嘉科技有限公司,范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050-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华恒启明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建东。被执行人成都视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吉林。被执行人范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2)武侯民初字第269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9日受理成都华恒启明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视嘉科技有限公司、范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范竹在招商银行成都通锦桥支行账户上的存款限额9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