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民民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金忠与李志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忠,李志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266号原告李金忠(又名李金钟),男,1938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志刚,男,1970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忠与被告李志刚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金忠负担。审 判 长  赵志强审 判 员  王广潮人民陪审员  江孝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国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