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金忠与李志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忠,李志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266号原告李金忠(又名李金钟),男,1938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志刚,男,1970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忠与被告李志刚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金忠负担。审 判 长 赵志强审 判 员 王广潮人民陪审员 江孝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国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