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东民初字第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迎春与被告金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迎春,金海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东民初字第00823号原告李迎春,男。被告金海平,男。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撤诉条件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静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