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朴贤哲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贤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597号申请人:朴贤哲,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朝鲜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珲春市。委托代理人:李凤花,女,1967年10月13日出生,朝鲜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珲春市。2015年6月25日,申请人朴贤哲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原告朴贤哲与被告金敬姬离婚一案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4第322932号和解劝告决定书。该决定书内容为:1、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各自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14第322932号和解劝告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2014第322932号和解劝告决定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审判长 母龙刚审判员 金成焕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全裕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