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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葛宝栋没收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宝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711号被执行人葛宝栋。被执行人葛宝栋因犯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津高刑二终字第0022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葛宝栋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刑一庭于2015年6月24日将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葛宝栋银行存款100000元;二、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葛宝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明审判员  沈晶宇审判员  戴建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 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