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商初字第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江阴市天福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耀强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天福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耀强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商初字第0266号原告江阴市天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云亭街道工业集中区陶家巷路1号。法定代表人宋士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汤成明,江阴市要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津市耀强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梁头镇张庄子村东300米处。法定代表人陈家瑞,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天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耀强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天福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天福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天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原告江阴市天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 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