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终字第0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尹传林与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传林,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016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传林。委托代理人李明杰,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井祥。委托代理人杜广升,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尹传林因与被上诉人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尹传林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尹传林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尹传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尹传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志 宏审判员 郑建强代理审判员张喜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 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