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刑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何某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00087号公诉机关城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5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似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2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翻墙入其上班的宁强县河滨路香渔坊火锅店内,趁无人之机,盗走收银台抽屉内的1530元现金,吧台下储物柜中软中华香烟九包、硬中华香烟一条,所得赃款已挥霍,香烟自己吸食。经城固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1035元人民币。2、2014年12月底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某在城固县盛世皇朝KTV上班期间,趁吧台无人之机,盗走吧台抽屉中700元现金、硬中华香烟一盒,藏在店内卫生间。后被店内工作人员发现,何某将赃物退还。经城固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45元人民币。3、2015年3月4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在城固县益丰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上班期间,趁无人之机,窜入该公司焦某某办公室,盗走办公室柜内硬中华香烟一条、芙蓉王香烟一盒。后何某于当日23时许,再次到焦某某办公室,准备用洋镐撬开保险柜实施盗窃时,被工作人员现场抓获。经城固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473元人民币。被盗赃物已退还失主。综上,被告人何某实施盗窃作案三起,涉案总价值3783元。被告人何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所犯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侦查机关没有掌握本案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应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16年1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纪存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