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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治刚、白翻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治刚,白翻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14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治刚,男,1982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白翻秀,女,1986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8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治刚、白翻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被执行人王治刚、白翻秀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478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9‰计算);被执行人王治刚、白翻秀负担案件受理费910元及申请执行费112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治刚于2014年12月24日偿还借款3万元,被执行人白翻秀于2014年12月31日偿还借款20507.17元,剩余借款被执行人白翻秀部清偿,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