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2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太和县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张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洪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142号原告:太和县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栾如智,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强,男,汉族,1980年9月9日生,住太和县。原告太和县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达运输公司)诉被告张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从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畅达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栾如智到庭参加诉讼,张洪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畅达运输公司诉称:2014年12月29日被告因购车需要从我单位借款14.56万元,约定被告所购买车辆挂靠在我单位,双方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等,可被告借款买车后,并没有按约定的时间偿还本金及利息,至今为止,尚欠3万元本金及利息没有归还,我单位经多次催要未果。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我单位的合法权益,为此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张洪强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份,张洪强将其所有的皖K×××××号车挂靠在畅达运输公司名下从事运营。2014年12月20日张洪强为畅达运输公司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畅达运输公司人民币145600元(壹拾肆万伍仟陆百元整),以皖K×××××号车作抵押。借款人:张洪强2014年12月20日”。之后张洪强累计还款115600元,尚欠30000元未还,经畅达运输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讼法院。另查明,庭审中,畅达运输公司只要求张洪强还款30000元,利息自愿放弃。以上事实,有畅达运输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张洪强的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张洪强出具的借款借条;车辆挂靠协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张洪强向畅达运输公司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为据,双方借款关系成立。张洪强应按欠款数额履行还款义务,故畅达运输公司要求张洪强偿还剩余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畅达运输公司自愿放弃剩余借款利息,本院予以确认。张洪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据,应视为放弃其答辩、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张洪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太和县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张洪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从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梅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判,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制偿还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