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执字第00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俊莲与李春林离婚纠纷解除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莲,李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0850号申请执行人:李俊莲,女,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被执行人:李春林,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冶父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民一终字第016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春林存款3407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爱军二〇一五年六��三十日书记员 陈 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