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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石家庄北方医药商行、彭中杰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家庄北方医药商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上催字第11号申请人:石家庄北方医药商行。法定代表人:彭中杰。委托代理人:谢翡。申请人石家庄北方医药商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10200042/20834279、票面金额为38456元,出票人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收款人石家庄北方医药商行,出票日期2015年1月23日,到期日2015年2月22日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石家庄北方医药商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苏仲文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人民陪审员  咸青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岑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