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冯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260号原告冯某某,女,1975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陈��某,男,1972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少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蒙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