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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高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肖柏倩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9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高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振海,男,系公司总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柏倩,女。委托代理人万宴廷,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高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柏倩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西劳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深圳市高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肖柏倩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双方的权利、义务受劳动法的保护和约束。关于深圳市高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上诉主张无须支付肖柏倩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7月2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209.38元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认为,深圳市高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并未提供经肖柏倩确认的考勤记录及2014年6月、7月的工资明细表,且肖柏倩2014年6月30日发生工伤,一审根据肖柏倩月综合工资为3,800元/月的标准核算肖柏倩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7月25日的应发工资为3800元+3,800元÷30天×25天=6966.67元,扣除深圳市高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已实际支付的5310.21元及肖柏倩的社保个人缴纳部分447.08元后,深圳市高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尚应支付肖柏倩工资差额1209.38元认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肖柏倩2014年6月30日发生工伤后虽未加班,但工资标准仍应按工伤前的加班情况计入加班费,深圳市高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工伤后��应计入加班费及一审核定工资差额有误为由上诉主张予以改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深圳市高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上诉主张无须支付肖柏倩2013年度、2014年度年休假工资981.63元的上诉请求。肖柏倩主张于2014年期间已休2013年度的年休假4天,但未发年休假工资,2014年应休但未休年休假。经核算,肖柏倩2013年应休年休假(309天÷365天×5天)=4天,2014年应休年休假206天÷365天×5天=2天。深圳市高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主张已发放年休假工资,但其提交的工资表并未显示有年休假的内容,且深圳市高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存在安排肖柏倩加班的事实,加班的天数存在不确定性,深圳市高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并未提供考勤表等证实所有上班天数已纳入计算工资,深圳市高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上诉主张年休假工资已支付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核定深圳市���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肖柏倩未休年休假工资3500元÷(21.75天×8小时+32小时×200%)×4天×8小时+3800元÷(21.75天×8小时+32小时×200%)×2天×8小时×200%=981.63元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深圳市高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上诉主张无须支付肖柏倩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834.01元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认为,深圳市高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确于2014年9月、10月才发放肖柏倩2014年6月、7月的工资,且未足额支付,肖柏倩以深圳市高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深圳市高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肖柏倩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审认定深圳市高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肖柏倩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889.34元×1.5个月=5834.01元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深圳市高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工资以足额支付为由上诉主张无须支付肖柏倩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高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婷审 判 员 何  万  阳代理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XX晶(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