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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朱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574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贺某,农民。原告朱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朱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审 判 员  李文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廖文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