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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等与张某丙、张某丁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张某甲,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乙,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张某甲之父。被告张某丙,女,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稍岗乡稍岗村。委托代理人刘治国,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丁,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张某丙之父。被告蒋某某,女,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张某丙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诉被告张某丙、张某丁、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张某乙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负担。审 判 长  洪献升审 判 员  苗 雨代理审判员  周慧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