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1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何建军与吴端革、陈秀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杨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9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杨柳林,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二初字第0026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77980.67元,律师费10000元,违约金5000元,诉讼费4888元,承担执行费4368元,合计302236.67元(利息、罚息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额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柳林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三十万二千二百三十六元六角七分(利息、罚息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额为准),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国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广 来源: